潮安二中校友会章程
(2015年1月25日,潮安二中校友会第三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潮安二中(彩塘中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原潮安二中和现彩塘中学(简称本校)历届校友及教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发扬本校优良传统,挖掘教育资源,提升学校声誉和知名度;面向校友,为校友服务;加强校友之间的沟通协调、团结互助,发挥本校与校友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潮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潮安区教育局(下称业务指导单位)和潮安区民政局(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第六条 会所地址:潮安区彩塘中学海鸥楼一楼。
电话:0768—6675492 邮编:51564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开展联谊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为校友的沟通及合作搭桥牵线;
(三)构建奖教奖学助学和校友互助平台;
(四)编辑会刊,宣传学校发展状况与校友的成就;
(五)负责校友回校的联络和接待工作。
(六)协调组织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本校就读、工作的历届学生和教职员工,或对本校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热心人士,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经申请登记均能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根据校友在国内外分布情况,为方便信息交流和开展活动,可组建校友分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筹备成立校友分会应向校友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总会审查批准。各地校友分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
议友条班44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阅读本会有关文件、刊物和资料;
(三)享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本人或其他校友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违背本会章程或影响本校声誉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二)审议或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应当有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荣誉、名誉职务,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力;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8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会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社会和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力;
(二)对学校建设和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
(三)曾任本会会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领导本会秘书处工作,处理来信来访及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校专项经费划拨;
(二)会员会费及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原则上属义务,不计发报酬,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校方负责解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过半数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会终止程序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裂、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