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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县彩塘中学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09 14:40:34 | 【字体:

 

 

 

 

一、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并为建立董事会、管委会等其他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提供参照。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完善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行业特点及单位特色,可适当增加章、节、条、款、项、目。

四、【 】内文字为选择项,“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潮安县彩塘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潮安县彩塘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潮安县彩塘镇新联二中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公益一类。

第五条 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8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潮安县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潮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办成一所管理科学、校风严谨、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完全高中。培养合格的高中毕业生,为高等院校输送各种人才,形成多样化发展的高级中学。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实施高中教育学历,促进地方基础教育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六)监督本单位运行;(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构成及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潮安县教育局代表1名、彩塘镇人民政府代表1名,彩塘中学校长(当然理事)、彩塘中学工会代表1名、彩塘中学教师代表1名、潮安二中校友会代表1名,学生家长代表1

潮安县教育局、彩塘镇人民政府、彩塘中学工会、彩塘中学教师、潮安二中校友会代表由各单位(组织)委派,学生家长代表由彩塘中学与彩塘镇人民政府协商推荐。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学校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发展目标、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三)审定学校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审定学校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学校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八)提供社区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改进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参与学校办学情况的考核和评议;

(九)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生培养、学校发展创造条件;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潮安县教育局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直接由举办单位任命;设副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一)学校发展规划;(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机构设置方案;(四)重大财务事项;(五)章程修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履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五)工作人员管理;(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提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

第三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五)代表学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许卓正同志任法定代表人,已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学校章程、法人登记事项、本单位年度报告、招生方案、新生录取结果、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12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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